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5〕JH1号
吉林省蛟发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1MA7BNUY11L
地址:蛟河市红星路16号楼3楼323室
法定代表人:李阳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位于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新建锅炉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厂区东侧新建一台15吨蒸汽锅炉,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5年1月3日制作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图片/视频),证明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2、有吉林省蛟发城市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月3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主体适格;
3.有吉林省蛟发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李阳2025年1月3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韩冷冰配合生态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检查、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资料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并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认可韩冷冰提供的材料和签署的文件。证明韩冷冰签署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的材料合法合规。
4、有我局与吉林市鑫达资产评估事务所2025年2月16日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有吉林市鑫达资产评估事务所2025年3月5日出具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拟了解吉林省蛟发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吉市鑫达评报字(2025)第025号),显示涉及本案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叁佰陆拾捌万肆仟贰佰肆拾伍元伍角肆分(3684245.54)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5〕JH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该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184212.28元:裁量因素 (N) 为2 (环评文件等级、项目建设进程) ; 总个性基准数值为3(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 ; 总共性基准数值为2 (环境违法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总修正基准数值为-6,(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为-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184212.28元) X[总个性基准数值(3)/N(2)) +总共性基准数值(2)/2 + (总修正基准数值(-6)/4 ) ]/10 =18421.23元。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金额小于百分之一按照百分之一计。罚款金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为叁万陆仟捌佰肆拾贰元肆角陆分(36842.46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肆拾贰元肆角陆分(36842.46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全光俊
电话:0432-67076266
地址:蛟河市河北街道红叶大街60号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