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4〕JK2号
吉林市四通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94768993345D
住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道
法人代表人:宁晓初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4年1月、2月均运行了位于吉林市四通防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6吨生物质锅炉,但在上述时间段锅炉投入运行过程中未开展锅炉烟气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4年6月20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4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蒸汽锅炉运行记录、视听资料证据(图片/视频),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有《关于吉林市四通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吉市(经)环建字〔2020〕13号)、《吉林市四通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吉森环验测字(2020)第17号)《排污许可证》(编号91220294768993345D001Q)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有吉林市四通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的主体适格和授权委托关系合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4〕JK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20万;裁量因素(N)为2(废气类别、行为情形);总个性基准数值为8(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未监测或对监测记录弄虚作假裁量等级为5);总共性基准数值为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总修正基准数值为-5(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总个性基准数值(8)/N(2)+总共性基准数值(2)/2+总修正基准数值(-5)/4]/10=7.5万元。
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