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4]HD10号
桦甸市交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307951249A
住所:桦甸市胜利街世纪实业开发公司门市楼11门
法定代表人:汪惠凤
我局于2024年6月23日对桦甸市公吉乡五间村徐胜杰家院内(以下简称徐宅)南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擅自把桦甸丰泰热电有限公司产生的灰渣3吨堆放在徐宅南侧,实施了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4年6月23日制作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4日、6月26日、6月27日制作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图片/视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该公司的主体适格和授权委托关系合法。
2、有桦甸市交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6月23日提供的《半焦电厂运输承包合同》,证明该公司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主体;
3、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2024年6月25日提供的《关于申请调取桦甸市公吉乡五间村徐宅南侧土地性质的函》和桦甸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7日提供的《关于桦甸市公吉乡五间村徐宅南侧土地性质的情况说明》,证明堆放灰渣受影响区域为农用土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4]HD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6条:该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30万(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处置费用800元,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个性裁量因素(N)为4(排放总量、违法情形、受影响区域、违法行为后果),总个性裁量基准数值为14(排放总量5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未采取措施违法情形裁量等级为5;受影响区域为农业土地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后果未造成环境污染裁量等级为3);总共性裁量基准为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总修正裁量基准为-7(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域差异裁量等级为-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30万)×[总个性基准数值(14)/N(4)+总共性基准数值(2)/2+总修正基准数值(-7)/4]/10=8.25(万元)。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款第三项“根据修正基准数值,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得出最终处罚金额。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最终罚款金额已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取法定下限金额。
法定下限金额为10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