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FM4号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地址:天津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
身份证号码:120112xxxxxxxx1650
我局于 2020年 6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2020年7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JLSHJ/2020/WT/S036)显示,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承建的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一标段废水总排口悬浮物排放浓度为848mg/L,超过国家规定(70mg/L)的排放标准11.11倍。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监测报告(JLSHJ/2020/WT/S036)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FM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户 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
缴专户
账 号:9020340302000555
地 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