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FM2号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124474443U
地址:吉林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 宋x
我局于 2020年 6月21日早5点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松花江新城6区二期项目工地11号楼和7号楼正在进行产生施工噪声的施工作业,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FM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户 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账 号:9020340302000555
地 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