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FM3号
吉林市丰满区永祥木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211MA170T688Q
地址:吉林市XXXXXXXX
经营者:崔x
身份证号码:2202XXXXXXXXXXXXXX
我局于 2020 年6月20日对你单位吉林市丰满区永祥木制品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FM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柒佰壹拾捌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户 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
缴专户
账 号:9020340302000555
地 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