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FM1号
吉林市群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26687754042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我局于 2020年 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倾倒国电江南电厂生产中产生的粉煤灰到原联化电厂废弃的灰坑内,且未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FM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户 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
缴专户
账 号:9020340302000555
地 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