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LT4 号
吉林盛达韦尔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3740484354E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九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邵X
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已建设的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 2020 ] LT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捌佰陆拾元陆角捌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户 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账 号:9020340302000555
地 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