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ZD1号
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78711516J
地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崔XX
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ZD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户 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
缴专户
账 号:9020340302000555
地 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