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吉林省政府网 吉林市政府网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市庆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吉市环罚〔2020〕YJ9号

来源:   时间: 2020-09-10 09:30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YJ9

吉林市庆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MA17081Q67  

地址:永吉县西阳镇黑山村202国道与冀东水泥运输路交汇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永庆     

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吉林市庆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存在现场堆放原料未苫盖、生产环节无封闭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7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YJ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号:9020340302000555

   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083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地址:吉林市松江东路25号 邮编:132001

联系电话:0432-62405406

吉ICP备05005864号 网站标识码:2202000027

吉公网安备 22020202000126号

返回吉林市政府网站     站点地图     网站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