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YJ9号
吉林市庆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MA17081Q67
地址:永吉县西阳镇黑山村202国道与冀东水泥运输路交汇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永庆
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吉林市庆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存在现场堆放原料未苫盖、生产环节无封闭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YJ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户 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账 号:9020340302000555
地 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