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17]81号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605155339R
法定代表人:宋XX
我局于2017年7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6月29日到6月30日期间,从排水车间生产的工业废物-化学污泥约50吨(固体废物),擅自倾到厂区内。在倾倒作业时未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案件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7日以《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17]8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户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账号:9020340302000555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