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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市瀚星热力有限公司)

来源:法规处   时间: 2015-05-29 09:55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字[2015]18 

吉林市瀚星热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20214000026944  

组织机构代码:5460352-5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新山村伟光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XX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596242099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4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58MW循环硫化床锅炉未按环评要求安装脱硫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我局于201555日以《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先(听)告[2015]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已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    账号:9020340302000555 

户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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