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字[2015]20号
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20214000007937
组织机构代码:70248535-6
地址:吉林市高新区香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14420619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PH值数据为5.6,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6.5-9.5)0.14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JLHJ/2015/ZD/S02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函[2015]62号)、排污费核算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5日以《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先(听)告[2015]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已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罚款,共计壹仟伍佰贰拾柒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账号:9020340302000555
户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