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字[2015]23号
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20200000096218
组织机构代码:05407461-1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青山大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10751777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4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王子酒店B区地下室有3台2吨燃气锅炉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擅自开工建设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函[2015]68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8日以《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先(听)告[2015]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已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账号:9020340302000555
户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