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字[2015]30号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220200000013988
组织机构代码:82451999-9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XX
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6304517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1号锅炉烟尘浓度为51.7mg/m3,超过国家标准(30mg/m3)0.72倍;氮氧化物浓度为811.5mg/m3,超过国家标准(200mg/m3)3.05倍;14号锅炉氮氧化物浓度为726.2mg/m3,超过国家标准(200mg/m3)2.63倍二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仍然超标,未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告》(省站督测字(2015)第A-65号、第A-66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函[2015]64、73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19日以《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先(听)告[2015]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共计33天。原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为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账号:9020340302000555
户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