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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29批)

来源:   时间: 2018-12-13 11:00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1 5349     12月2日,红石镇南湖屯北山上和村内有村民焚烧秸秆,产生黑烟,污染周边空气。 吉林市
桦甸市
大气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日,红石砬子镇政府、桦甸市环保局组进行调查核实。
    “12月2日,红石镇南湖屯北山上有村民焚烧秸秆,产生黑烟,污染周边空气”问题属实。红石砬子镇一面街村南湖屯北山存在焚烧秸秆现象,通过对焚烧现场勘查,有1户村民在北山上焚烧秸秆。桦甸市环保局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该村民承认12月2日焚烧秸秆的行为。2018年12月6日,桦甸市环保局对鹿某某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罚款。
    “村内有村民焚烧秸秆”问题不属实。近几年,为保障村屯消防安全,红石砬子镇政府要求各村屯严禁堆放秸秆,经现场调核查,村内未发现堆放秸秆现象,也没有焚烧秸秆的痕迹。
基本属实     为杜绝村民秸秆焚烧,红石砬子镇党委要求各村、社深刻汲取本起案件教训,加大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力度,确保辖区内不再出现秸秆焚烧现象。 诫勉谈话1人;党内警告1人。  
2 5351     自2012年至今,丰收村1队各户村民随意砍伐该村周边国有林内的树木,目前树木已被砍光。 吉林市
蛟河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5日,蛟河市林业局、天南林场、庆岭镇政府现地核查。
    “自2012年至今,丰收村1队各户村民随意砍伐该村周边国有林内的树木”情况属实。2015年至2018年期间,天南林场巡山检查中曾发现丰收村一社村民赵某某、霍某新、霍某君、付某某共计盗伐林木13株,核立木蓄积1.7319立方米。天南林场对四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并责令当事人补种树木。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未履行补种义务。
    “目前树木已被砍光”情况不属实。未发现乱砍盗伐林木现场,现地树木长势良好,达到郁闭,不存在林木被砍光问题。
部分属实     天南林场负责监督,由违法人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补种树木130株。同时,天南林场将进一步加强公益林管护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按照监管巡查无盲区、无死角的原则,强化公益林管护人员,林政稽查人员巡护力度,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3 5355     新建街10委7组北侧有一条小河道,河道北侧有迟某某经营的一家小工厂,河道南侧有张某某经营的一个修理铺和一家做水泥槽子的工厂,3家工厂都将生产的垃圾和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在附近河道里,堵塞河道。 吉林市
昌邑区
生态
垃圾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5日,哈达湾经济开发区、昌邑区环保局现场踏查。河道未见堵塞和生活垃圾。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对修配厂负责人和一附近居民询问,两人均表示未向河沟内倾倒生活垃圾,日常产生垃圾均送至附近垃圾点处理,迟某某的工厂2014年停产至今。
    2018年11月26日10时,哈达湾经济开发区、昌邑区环卫处、林业畜牧局、环保局曾前往现场踏查,迟某某与原81817部队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书》,在此处建设紫玉炉料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冶金炉料和炭素制品加工,已于2014年停产至今,生活垃圾统一送至达兴街垃圾回收站,并没有往“河沟子”倾倒过垃圾(迟某某住房位置距举报人所反映的地域直线距离60米,需经过他人住房院内,故迟某某不具备向该区域倾倒垃圾的条件),但该区域河道内及河道两侧存有少量的生活垃圾,无工业垃圾。2018年11月27日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协调昌邑区环卫处环卫工人进入该区域进行垃圾清理及打捞作业,已将全部垃圾清理完毕。
部分属实    
4 5361     前进街新北家园小区10栋北侧的3棵树被人盗伐。 吉林市
龙潭区
生态     经查,群众情况不属实。
    2018年12月5日,龙潭区新吉林街道现场进行调查。群众反映的“新北家园小区”位于龙潭区新吉林街道前进街与长青路交汇处,小区共有居民楼11栋。新北家园小区10号楼北侧仅有1棵直径20公分的绿植柳树,现场无盗伐痕迹。
不属实  
5 5364     举报人数日前曾向督察组反映“受周边多家化工企业影响,经开区新华社区空气、水污染严重”问题后,经开区政府到现场采了水样,但至今未公布调查结果,整体情况没有改善。 吉林市
经开区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5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检查。“经开区政府到现场采了水样”属实,其他不属实。该区域内5户企业生产正常,大气排口及污水排放口在线数据达标排放。未发现有向新华社区排放污水的管线,也未发现向新华社区排放污水的痕迹。询问相关企业人员,未向新华社区排放过污水,新华社区生活污水统一由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同时对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康乃尔有限公司、吉林众鑫化工有限公司、吉林渤海生化有限公司等企业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监测,监测数据显示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018年11月17日,接到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11批第1475号,吉林经开区管委会联合吉林市环保局、吉林市安监局、吉林市卫生计生委、吉林市农委现场调查。鉴于1986年新村村委会组织打的饮用水源井已于2005年废弃,而改为送自来水到各家各户的实际情况,故未在废弃饮水井取样检测。同时,为保证向该社区居民运送的自来水安全合格,同日吉林市卫计委、吉林市疾控中心和吉林市卫生监督所现场采取新华社区送水泵自来水出口水1件和送水车出水口1件,进行了共计34项指标检测,新华社区送水泵自来水出水口和送水车出水口检测指标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018年11月25日,接到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20批第3343号,吉林经开区管委会联合吉林市环保局、吉林市安监局、吉林市卫计委、吉林市农委现场调查。2018年11月26日,吉林市疾控中心、吉林市卫生监督所再次到新华社区,对周边区域生活饮用水供水情况进行调查,并调取了2018年9-10月第二供水厂源水、出厂水及吉林市北鑫供水有限公司供应吉林经开区区域的3处末梢水检测点水质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综上,依据相关检测监测数据及实地检查情况,举报新华社区空气、水污染严重不属实,区域整体状况保持良好不涉及需要进行大幅改善问题。此举报问题与第6批515号、第11批1475号和第20批3343号反映问题基本相同。截至目前,第6批515号、第11批1475号调查处理情况已分别在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26日《吉林日报》“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中予以公开。
部分属实  
6 5372     承德街达拉子村西侧不足1000米处的吉林省危废固体处理中心,跨地域接收江苏省的医疗垃圾,环评手续造假,露天焚烧危废,部分危废未焚烧直接掩埋,产生异味。此前当地群众向督察组举报后,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前来监测,但监测时间选在国庆假期危废固体处理中心放假期间,监测数据造假。 吉林市
龙潭区
大气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1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检查。
    “承德街达拉子村西侧不足1000米处的吉林省危废固体处理中心”情况不属实。距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1公里范围内村民已搬迁,无居民。
    “跨地域接收江苏省的医疗垃圾,环评手续造假,露天焚烧危废,部分危废未焚烧直接掩埋,产生异味”情况不属实,“此前当地群众向督察组举报后,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前来监测”情况部分属实。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从2016年起不定期接收江苏省转移来的危险废物为工业废盐(危险废物),不是医疗垃圾。转运过程符合《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验收手续等都按规定进行办理,《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5年1月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因建设地点改变重新编写《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2008年5月由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2015年10月,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对该项目环保设施进行了验收。
    未发现该企业存在露天焚烧危险废物现象。2018年5月15日该公司为测试库存耐火砖的性能,焚烧了部分耐火砖。
    该公司对收储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处置,通过焚烧、物化、固化、安全填埋进行处理。均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处置。
    2016年至今,吉林市环保局为加强对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监管,在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群众信访举报,还开展了多次次有针对性的监测工作,共计25次。其中有组织监测12次,厂界无组织监测12次,对四社、五社、六社居民区环境空气质量连续监测24小时监测1次,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为判定该公司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017年12月省固废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机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论为:该企业周边及居民点处环境空气中各项恶臭相关的污染物检测浓度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等相关标准要求。
    “但监测时间选在国庆假期危废固体处理中心放假期间,监测数据造假”情况不属实。2018国庆期间,原省环保厅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对大砬子村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第三方监测机构在该公司生产状态下,按照监测规范及原省环保厅的要求,在大砬子村4社、5社分别布置两个监测点位。设了4个监测点位,进行空气监测属实。由于此案件为多次信访案件,中纪委责成省纪委正在进行调查,该监测为案件调查内容。
部分属实  
7 5391     当地政府计划在满族朝鲜族土城子乡前卫村4社张某某家房后修桥,2018年春季,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将位于修桥位置举报人种植的300棵幼杨树、20多棵李子树、2棵榆树等树苗全部破坏。举报人要求彻查上述问题,赔偿损失。 吉林市
昌邑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7日,土城子乡政府、昌邑区林业畜牧局实地调查。经用GPS现场定位,再与1982年土城子乡森林资源档案对比,确定举报地点为非林地,地上未见树苗。
    进一步调查核实,举报人曾在自家房后地(4分地)栽种40余棵树苗,2018年春季前苇桥施工时,施工方为修建便路,需占用路边当事人8棵成龄树(杨树),经与当事人协商,工程队在有见证人的前提下支付了赔偿款,树木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部分属实  
8 5418     来信:环城政府土地管理所所长张某某伙同裕国村村长单某某,存在以下生态环境问题:一是在裕国村侵占2亩基本农田,建设了房屋,经营“喜宴中心”饭店;二是侵占裕国村七社村民张某某家的基本农田,建设了房屋,经营超市、麻将馆;三是指使李某某非法侵占3亩土地,建设了房屋。此外,环城政府土地管理所所长张某某还利用职权,为环城政府下辖的18个行政村内300多户养殖户提供庇护,从中牟利,这些养殖户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圈舍,直排粪污,污染周边环境。 吉林市
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单某某于2008年在裕国村十一社自家住宅东侧、五桦公路西北侧建设鸡舍一处,占地面积287平方米。2010年单某某将鸡舍改建成喜宴中心为,占用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建设鸡舍和喜宴中心均属个人行为。2018年12月1日,舒兰市国土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侵占裕国村七社村民张某某家的基本农田”问题不属实;“建设了房屋经营超市、麻将馆”问题属实。2018年12月2日,舒兰市环城街道、国土局现场调查,2014年6月未,姜某某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舒兰市环城街道裕国村七社屯西一般耕地519平方米,建设面积为103平方米房屋,姜某某一家在此居住并经营小卖店,属于个人行为。有村民在小卖店玩麻将的情况。舒兰市国土局经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12月26日对姜子辉某某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2018年1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8月2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该违法建设的房屋是姜某某全家唯一住房,姜某某为三等残疾,其父母年龄过大,一家人以经营小卖店维持生活,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暂未执行。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年12月5日,舒兰市畜牧业管理局、环保局现场核实。举报人反映的“直排粪污,污染周边环境。”问题部分属实,其他均不属实。经反复排查未发现非法侵占3亩土地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规定,舒兰市环城街道办事处和国土部门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养殖户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环城街道办事处下辖18个行政村,其中镇郊村、永安村、兴山村、富家村4个行政村无畜禽养殖户,另14个行政村共计有养殖户269户,其中空舍4户,37户规模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及使用情况在舒兰市畜牧业管理局备案在册,剩余228户属于散养户,由于国家对散养户粪污储存设施建设没有强制性要求,个别散养户存在直排粪污现象,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舒兰市国土局将于2019年3月1日前对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拒不执行在2019年11月28日前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个问题:舒兰市政府已要求环城街道和村、社规范散养户养殖行为,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养殖粪污的储存和还田管理。
 
9 5430     来信: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第9批1083号信访案件反映的“舒兰市裕国村村书记王某某等人违法侵占基本农田采砂问题”,至今无人查处。 吉林市舒兰市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11月14日,我市收到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的受理编号为第9批第1083号案件,群众来信反映:“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第15批2428号信访件反映的舒兰市裕国村村书记王某某等人违法侵占基本农田采砂问题,至今无人查处。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不作为,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问题。
    舒兰市环城街道办事处、国土局成立核查组,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并于2018年11月16日将核查结果上报。
    2018年11月16日,舒兰市环城街道办事处、国土局现场核查。裕国村七社确有两处砂场痕迹。第一处位于裕国村七社屯北侧,面积5251平方米,其中4187平方米是1988年前后村民为修路、建房采砂形成的砂坑,2001年以后村民已停止在此处采砂。此处在2017年由裕国村七社村民王某宽承包,利用水面进行了养鱼,余下1064平方米一般农田在搞养殖。第二处砂场位于第一处砂场北侧约700米,中间相隔耕地,裕国村七社集体林地边缘的裸地一侧,1989年4月,裕国村七社马某与镇林业站、裕国村七队签订了植树造林合同,合同约定对该地进行植树造林,承包期50年,山坡裸露面积1085平方米,周围裸地已生长树木和荒草。根据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表明,两处砂场位置均不属于基本农田。两处现场没有发现新的采砂行为及采砂痕迹。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的15批第2428号环境信访问题,2017年8月31日,舒兰市国土局对裕国村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15日内将王某宽承包的1064平方米一般农田恢复原貌达到耕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耕地9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7元标准,并处以罚款。现法院已执行了罚款标的;对马某所承包的荒山荒地所涉及采砂面积1085平方米的裸地由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植树造林,现均已整改完毕。11月28日,舒兰市政府组织市相关单位,已对王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裕国村原书记王某杰伙同张某、马某有侵占基本农田采砂问题。
不属实  
10 5450 来信:船营区光荣小区2号楼1楼有3家小吃部,营业期间排放油烟,异味扰民;油烟烟囱冲向地面,油污满地,污染周边环境。 吉林市
船营区
异味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年12月5日,北极街道办事处、船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和船营区工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船营区光荣小区2号楼1楼的三家小吃部分别为:凤春回香斋小吃部、金海快餐店、大叶串店,三家小吃部均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均存在排烟烟囱周围油污污染环境的问题。船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场对三家小吃部分别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杜绝油烟、异味扰民的现象。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对大叶串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北极街道责令三家小吃部立即对排烟产生的地面油污进行清理。2018年12月7号,三家小吃部已经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油烟净化设备的安装,地面油污已清理完毕。 属实     北极街道将进一步加强对三家小吃部的监管。  
11 5455 来信:2010年至2016年期间,舒兰市环城街道土地管理所所长张某某和土地局执法副大队长李某某,毁坏环城街裕国村8社移动塔附近的10亩耕地,用钩机挖取上百立方米沙子售卖牟利,破坏生态环境。 吉林市
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年12月6日,舒兰市国土局、环城街道办事处现场调查。裕国村8社移动塔附近没有10亩耕地被破坏,移动塔附近砂坑是1980年以前所形成(面积4676平方米),村里修路和村民自用都在此处取砂。现该砂场已由裕国村村民姜某耕种。舒兰市环城街道裕国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情况做了说明,并证实张某某和李某某没有在此砂坑有过采砂销售行为。 不属实  
12 5456     来信: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29批5664号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龙潭区政府曾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工厂异地搬迁工作。但目前,这些化工厂还在继续生产,生产期间排放大量刺激性气味气体,污染周边空气问题依然存在。 吉林市
龙潭区
大气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4日,龙潭区环保局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的“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第29批5664号信件反映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龙潭区政府曾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工厂异地搬迁工作”情况属实。2017年4月,我区与上海中环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将分步完成此区域企业搬迁工作及后续整体开发工作。2017年9月,吉林化工园区制定了《八家子回迁区项目整改方案》,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5月,龙潭区制定了《龙潭区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方案(2018-2020年)》。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龙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吉林市龙宽工贸公司、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吉林市优一库工贸公司和吉林市恒诚化工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实施搬迁工作。由于相关企业货币补偿诉求过高,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需要搬迁的3户企业尚未完成搬迁工作。
    群众反映的“但目前,这些化工厂还在继续生产”情况属实,“生产期间排放大量刺激性气味气体,污染周边空气问题依然存在。”情况不属实。吉林市盛龙塑胶有限公司生产时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利用活性炭吸附后,经3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该企业熔融工序一直处于停产状态,ABS树脂粉碎工序因无原料间歇停产。吉林市龙运化工厂生产时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利用活性炭吸附后,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2018年11月15日因季节原因停产至今。吉林市鹏翔包装有限公司,该企业生产车间投料时,通过全封闭拌料机有效收集废气,利用活性炭吸附,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吉林市恒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装置采用活性炭吸附,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粘合剂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异味产生,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吉林市龙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气,经纤维除雾器吸收,再经碱液吸收塔吸收后高空排放。从2018年6月11日停产至今。
    2018年12月4日,龙潭区环保局对上述5家化工企业进行夜间监察。只有吉林市鹏翔包装有限公司包装袋项目夜间生产,其余4家企业夜间停产;5家化工企业环保批复、验收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工业废气达标排放。2018年11月30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吉林市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生产企业进行有组织检测,停产企业进行无组织检测,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部分属实     吉林化工园区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吉林市优一库工贸公司、吉林市龙宽工贸公司、吉林市恒诚化工有限公司搬迁工作。  
13 5465-5467     来信:一是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建在城区、居民区的上风向,涉嫌环评报告造假;2017年,该危废处理中心填埋的垃圾曾泄露一次,车间曾着火两次;2018年5月5日至18日,连续多日露天焚烧垃圾,但不清楚具体被焚烧物。二是吉林市热电厂污水坝水面高出居民区2.8米,污水外溢至村民家耕地内,导致耕地被淹,地下水受到污染。三是龙兴村代氏化工厂已倒闭20年,倒闭时有人将化工材料碱苯酚直接掩埋地下,经此处流过的水呈深褐色,经过多年沉淀,产生酱油色污水,对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举报人称2018年8月中旬,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承诺,两周内解决实际问题,但一直没有解决,9月29日,在北侧山沟里、树林茂盛地带设了4个监测点位,进行空气监测,举报人质疑监测结果的真实性。举报人要求彻底解决上述问题。 吉林市
龙潭区

生态
其他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22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吉林市环保局、龙潭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建在城区、居民区的上风向,涉嫌环评报告造假”问题不属实。《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1月审批。由于建设地点改变,重新编写《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2008年5月由原国家环保部审批;2015年10月,原吉林省环保厅对该项目环保设施进行了验收。《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厂址位于城市主导下风向。”
    “2017年,该危废处理中心填埋的垃圾曾泄露一次”的问题属实。2017年8月23日晚,该公司一期填埋场因暴雨造成污泥溢出。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启动了应急预案,妥善处置了溢出污泥。
    “车间曾着火两次”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车间失火仅有一次。2017年6月12日,该公司4号危险废物暂存库中贮存的危险废物(化学试剂)发生自燃,导致4号危险废物暂存库部分易燃危险废物失火,着火后,该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灭火,着火持续1小时。
    “5月5日至18日,连续多日露天焚烧垃圾,但不清楚具体被焚烧物”问题不属实。2018年5月15日,为测试库存耐火砖的性能,焚烧了部分耐火砖。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灰场未发现有水溢出。查阅2017年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灰场开展的地下水评估报告,结论为:灰场下游地下水主要污染物与冲灰水浸出液中的污染物不相关,地下水水质较差的根本原因是原生地质环境所致。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龙兴村代氏化工厂”问题基本属实。为彻底解决该场地污染问题,龙潭区环保局组织实施了“承德街道大砬子村三队废弃化工厂场地修复项目”。该项目于2018年5月8日通过环保审批并开工建设;5月30日主体竣工;6月13日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测。7月12日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9月12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该场地污染治理项目已于2018年9月彻底完工,现场未发现酱油色污水流出,污染治理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承诺,但一直没有解决”问题不属实。无法联系信访举报群众,对于承诺解决的实际问题是什么,经与省固废中心相关领导了解,未作出解决问题的承诺。
    “设了4个监测点位进行空气监测”问题基本属实。2018年9月29日,原省环保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对大砬子村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测按照监测规范及原省环保厅的要求进行。
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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