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受 理 编 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 政 区 域 |
污 染 类 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 否 属 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2431 | 2018年10月26日,吉林市松花湖管委会和渔港监督处以“生态环保”为由,强拆飘河镇永安村西荒地屯村民承包的鱼塘(吉林市政府批复的栏湖养殖项目)。 | 吉林市蛟河市 | 其他 |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24日,经松花湖渔政处调查。举报称“吉林市松花湖管委会和渔港监督处以‘生态环保’为由”属实。拦网养殖阻拦鱼类繁殖、索饵和越冬的洄游通道,严重破坏鱼类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拆除拦网设施。 举报称“强拆鱼塘”不属实。群众反映的“漂河镇永安村西荒地屯村民承包的鱼塘”指的是代某某承包的松花湖拦网养殖水域,拆除的是其松花湖水域内的非法拦网养殖设施,并非“鱼塘”。 2009年,吉林松花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将松花湖西荒地水域承包给代某某从事拦网养殖生产,合同面积300亩,该租赁合同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合同不再延续。管委会渔政部门认为,代某某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其拦网养殖活动已属非法养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向其下达了《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拆除了代某某的非法拦网养殖设施。 |
部分 属实 |
无 | 无 | (*) |
2 | 2439 | 来信: 一是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生产期间,长期排放刺鼻气味,污染周边大气环境;2014年8月,秀水大街修路施工时,发现该厂院墙外埋有大量化工废料硫铵,当时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周边几平方公里地表水、地下水均遭到严重污染,附近村民地下十几米深井水氨氮严重超标,现已无法饮用;目前该厂为掩饰院墙外废化工废料的填埋现场,只是采用地面覆土的简单方式处理,至今未进行土壤修复治理。二是2014年5月以来,八家子村牤牛河畔的纪姓家庭农场(距离吉林石化丙烯晴厂不足500米),养鱼塘内饲养的鱼和鸡鸭鹅先后全部死光,市环保局先后3次对水库水质的监测数据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但市环保局至今没有彻底调查处理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龙潭区政府信访、环保、水利等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行为。举报人要求该厂彻底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 吉林市龙潭区 | 大气 危废 水 土壤 其他 |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年11月24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生产期间,长期排放刺鼻气味,污染周边大气环境。”不属实。现场检查时吉化丙烯腈厂生产正常,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厂界无明显异味。2018年7月至11月市环保局已对吉化丙烯腈厂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进行了7次监测,均满足国家排放标准。 “2014年8月,秀水大街修路施工时,发现该厂院墙外埋有大量化工废料硫铵。”基本属实。2015年丙烯腈厂北墙外破土修路,群众反映有红色土层。经调阅资料,此处土硫铵为取缔土法制取硫铵(化肥)的小作坊时遗留。2015年4月24日,吉林市环保局曾对群众反映的土壤进行过采样分析,分析结果该红色土壤不是危险废物。道路施工方施工完成后进行了覆土处理。 “当时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周边几平方公里地表水、地下水均遭到严重污染,附近村民地下十几米深井水氨氮严重超标,现已无法饮用。”部分属实。2015年9月市环保局对鱼塘附近井水、附近地表水(牤牛河)进行了水质监测,采样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否有工业水对水塘造成影响,监测结果显示,鱼塘附近牤牛河监测因子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鱼塘附近井水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2018年11月27日,市环保局对周边地表水(牤牛河)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均满足国家标准。因此次未排查到饮水井故未开展监测。 “目前该厂为掩饰院墙外废化工废料的填埋现场,只是采用地面覆土的简单方式处理,至今未进行土壤修复治理。”部分属实。丙烯腈厂北墙外红土确已被覆土填埋,但不是丙烯腈厂所为,而是修路的施工单位。因2015年未出台针对土壤修复的指导性意见,我市未对遗留红土的数量、范围、影响做细致的调查和评估。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年11月24日、11月27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分别到现场核查。 “2014年5月以来,八家子村牤牛河畔的纪姓家庭农场(距离吉林石化丙烯晴厂不足500米),养鱼塘内饲养的鱼和鸡鸭鹅先后全部死光。”不属实。经调阅吉林市环保局信访资料,2014年上访人当时只提供鱼的死亡照片,无具体数量,未提及鸡鸭鹅全部死光的相关情况。目前鱼塘处于冰封状态,未发现有畜禽大量死亡的迹象。 “市环保局先后3次对水库水质的监测数据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部分属实。吉林市环保局确实对群众反映的鱼塘水进行过监测,是为鉴别鱼塘水中是否含有丙烯腈厂的特征污染物,经监测丙烯腈未检出。但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确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15年4月24日市、区环保局在上访人全程监督下,用暗管探测仪沿厂界进行排查,未发现企业有暗管偷排行为。 2018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吉化丙烯腈厂有污水渗漏和偷排迹象。 “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但市环保局至今没有彻底调查处理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龙潭区政府信访、环保、水利等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行为”不属实。2014年6月以来,龙潭区信访局、农业水利局、环保局在受理信访、聘请专家、积极对接等方面多次沟通协调。2014年7月18日,吉林市环保局已正式答复上访人,2015年5月14日,吉林市环保局、龙潭区信访局、吉林市市水利局等多部门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当场宣读了书面答复。2015年国家环境监察局曾委托省监察总队对该信访进行过现场专项督察,未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未对吉林市环保局关于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答复意见提出异议。2016年至此次“回头看”期间,群众未向任何一级环保部门再次进行过信访举报。 |
部分 属实 |
第一个问题:我市将尽快对土壤现状开展评估,待出具评估结果后,组织专家研判,制定下一步方案。 | 无 | (*) |
3 | 2478 | 昆山街长白山小区4栋正南侧的帅福冷库,散发刺鼻异味,设备噪声扰民,夜间尤为严重。3年来,蛟河市环保局及公安局对上述问题的群众投诉置之不理。 | 吉林市蛟河市 | 大气 噪声 |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23日、24日蛟河市环保局会同蛟河新区政府、河北街道、蛟河市工信局、安监局、公安局到企业进行核查。“昆山街长白山小区4栋正南侧的帅福冷库,设备噪声扰民”属实,“散发刺鼻异味”不属实,“3年来,蛟河市环保局及公安局对上述问题的群众投诉置之不理”不属实。 经查,该企业现停止生产,目前不存在噪声扰民及异味大问题。 2018年6月25日,蛟河市环保局曾接到过群众反映,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安排了监测,2018年6月26日的检测报告显示,蛟河市帅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界夜间噪声超标。针对此问题,蛟河市环保局于2018年7月19日,对蛟河市帅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该企业按照此决定书立即进行了整改,对4台风机关停2台,并更换风机风扇叶片,在风机北侧靠近居民区一侧安装了2米高的隔音板。 蛟河市对此问题进行了答复,并且自8月11日起在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江城日报进行了公示,截止2018年11月19日之前未在12369平台和其它渠道接到群众关于此问题的举报。 |
部分属实 | 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企业超标排放,确保企业达标运行。 | 无 | |
4 | 2486 | 平安镇公开拍卖的生猪屠宰厂被举报人购得,签订的承包合同还有三年到期。2018年9月28日,舒兰市政府下达文件以环保不合格为由,强制关闭屠宰厂。 | 吉林市舒兰市 | 其他 |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23日,舒兰市平安镇政府、市畜牧业管理局现场调查。 “平安镇公开拍卖的生猪屠宰厂被举报人购得,签订的承包合同还有三年到期”属实。群众反映的“平安镇公开拍卖的生猪屠宰厂”实际为舒兰市平安镇李文伟生猪屠宰点。2000年平安镇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进行招标拍卖,举报人通过拍卖购得经营权。经调阅平安镇政府档案,并未找到公开拍卖生猪屠宰厂的承包合同,通过询问当事人,拍卖购得的经营权年限为20年,还有三年才到期。 “2018年9月28日,舒兰市政府下达文件以环保不合格为由”不属实,“强制关闭屠宰厂”属实。2018年9月28日,舒兰市人民政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对全市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屠宰场(点)进行清理整顿,该生猪屠宰点也在清理之列,被强制关闭。舒兰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关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工作,是为了让百姓吃上“放心肉”,规范猪产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并非举报人所称的“环保不合格为由,强制关闭屠宰厂”。 |
部分 属实 |
无 | 无 | |
5 | 2506 | 蛟河市林业局和蛟河市环保局于2010年招商引资的养鹅基地项目,坐落在天北镇四道沟村国有林地内。该项目建设期间破坏林地,目前基地内有大量违章建筑,鹅粪遍地,污染环境。 | 吉林市蛟河市 | 生态 其他 |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此案件与第六批受理编号614案件重复) 2018年11月24日,蛟河市林业局、天北镇、环保局、畜牧局调赶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该项目建设期间破坏林地,目前基地内有大量违章建筑”的问题属实。群众反映的养鹅基地项目为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2014年下半年开始建设,2015年末建成,2017年7月停产至今。办公区域以外非法侵占林地3394平方米,蛟河市林业局红旗林场于2013年、2015年对该项目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其中2018年春季已经还林1678平方米。2018年11月12日蛟河市林业局红旗林场组织人员对万泷牧业非法侵占林地的建筑进行拆除,现已全部还林。办公区域侵占林地面积为2137.54平方米。 “鹅粪遍地,污染环境”的问题不属实。该公司养殖基地自停产以来没有鹅存栏,鹅粪已经被附近村民还田利用,现场查看没有粪便堆积。 |
部分 属实 |
蛟河市红旗林场于2018年11月25日对万泷牧业办公区域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进行行政立案查处,同时对万泷牧业办公区域违法侵占林地的建筑物进行拆除,11月30前拆除完毕,并于2018年12月1日完成该区域的还林工作。 | 警告2人。 | |
6 | 2508 | 2016年亮甲山乡政府在所有街道修建排污管道,街内所有下水管道污水均直接排入兴隆8社水库,导致举报人鱼池内的鱼大量死亡。举报人2017年向乡政府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无果。 | 吉林市舒兰市 | 水 |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此案件与第6批受理编号610案件重复) 2018年11月23日,亮甲山乡人民政府、舒兰市水利局进行现场核查,为改善乡村道路交通环境,舒兰市亮甲山乡政府决定对隆山村境内水泥混凝土路面进行维护改建,并铺设排水管线,用于收集道路两侧雨水,并不是排污管道,但雨水收集排水管道在流经隆山村街内时,粮库家属楼部分住户将生活用水直接倾倒在雨水收集管网中,经过雨水冲刷后由亮甲山乡粮库家属楼西侧排入到自然形成的小河沟内,最终流向兴隆村八社水库。 举报人2018年8月曾向乡政府反映,兴隆八社水库内出现鱼大量死亡情况,舒兰市水利局实地查看,水库确实有少量死亡的鲢鱼等浮在水面,2018年10月至今,兴隆村八社水库未发生鱼大量死亡现象。亮甲山乡人民政府也已于2018年10月出具了答复意见书。 |
基本 属实 |
亮甲山乡人民政府已明确处理意见。一是2018年11月15日在粮库家属楼下雨排管网出口处修建了一处120立方米的蓄水池,避免生活用水直流到下游;二是已向舒兰市人民政府申报亮甲山乡镇区粮库两栋住宅楼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设计日处理生活污水50立方米,实际日处理生活污水30立方米左右。目前正在进行前期规划设计,项目计划2018年11月末前开工,2018年12月末正式投入使用;三是邀请省农大专家实地查看水库病鱼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相关药品已采购到位并提供给水库承包人。 | 诫勉谈话1人。 | |
7 | 2511 | 岔路河镇苇子沟村二老母猪沟山旁有两处带坝水库均为个人投资建设,无任何审批手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 吉林市永吉县 | 生态 |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22日,永吉县林业局岔路河林业站、岔路河林场赴现地调查。“有两处水塘”属实,均为个人所建部分属实,一处为个人所建,一处为集体所建。 经查,岔路河苇子沟村二老母猪沟一处水塘为沙某某个人在2008年前后挖取,面积1815平方米,是承包苇子沟村集体荒山后建设。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地类为林地,未办理林业审批手续,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岔路河林业站于2018年5月27日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另一处水塘为梁某某经营使用,面积917平方米,该水塘为苇子沟村集体所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存在,当时用于农田灌溉,因靠近梁某某家责任田,经社员同意该水塘归梁某某使用,梁某某出具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承包责任田的四至靠近该水塘,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为林地。 |
部分 属实 |
沙某某所建的水塘将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永吉县政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还林。 集体所建的水塘由于历史原因形成,该水塘用于农用,待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恢复林地原状。 |
无 | |
8 | 2518 | 蛟河市新站镇山嘴村北侧有一处4.2公顷红松林,2017年10月。林地内的2000平方米树木和土壤被人盗采后建成坟地和停车场。举报人11月7日向督察查组反映后,至今无人过问。 | 吉林市蛟河市 | 生态 |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4日,蛟河市林业局赶赴现场实地调查。 2017年11月20日,拉法街山嘴村村书记陈某某召开党支部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修山嘴屯北二道水库以上的机耕道,由拉法街道公安村杨某免费提供机械进行施工,并同意杨某修建一条通往自家坟地的道路。在修机耕路过程中占用林地挖沙取土面积530平方米,毁坏树木3株,树种为落叶松、柞树、榆树,核立木材积0.4997立方米;杨某没有修建坟地,而是利用抠挖的沙土修垫通往自家坟地道路及修停车场占用林地1409平方米;山嘴村王某某借此机会利用抠挖的沙土修垫通往自己家坟地的道路,占用林地304平方米。上述挖沙取土及修路占林地总面积2243平方米。 “举报人11月7日向督察组反映后,至今无人过问”不属实。蛟河市政府11月11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第4批229号转办件,及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并在吉林市政府网站和江城日报进行了公示。 |
基本 属实 |
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新站森林公安派出所对涉案人员陈某某毁坏林木的行为,做出林业行政罚款、补种9株树木的决定;对陈某某组织挖沙取土破坏林地行为,做出林业行政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2018年5月恢复原状的决定;对山嘴村王某某占用林地的行为做出林业行政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2018年5月恢复原状的决定。2018年11月11日,蛟河林业局与拉法街道办事处调查组到现地进行核实,非法侵占林地已经造林恢复。 | 无 | |
9 | 2523 | 东市场蓝天小区26栋楼下有5-6家“现杀活鸡”门市,养鸡、屠宰废水都倾倒在居民区周边,清理不及时,臭味刺鼻,严重污染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附近居民曾向当地工商部门、畜牧业、商务局等反映,上述部门相互推诿。举报人要求彻查上述问题,依法依纪查处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 吉林市昌邑区 | 大气 |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3日,东市商贸区管委会、昌邑区林业畜牧局到现场调查。昌邑区东市场蓝天小区楼下有5—6家“现杀活鸡”门市,养鸡、屠宰废水都倾倒在居民区周边,清理不及时,臭味刺鼻,严重污染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情况属实;附近居民曾向当地工商部门、畜牧部门、商务局等反映,上述部门互相推诿情况不属实 该区域实际有4家“现杀活鸡”门市,4家门店均处于关闭状态,周边未发现养鸡、屠宰废水倾倒痕迹,现场未闻到刺鼻异味。 2018年11月8日,曾有蓝天小区居民先后到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和昌邑区站前街道反映此问题。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2018年11月9日,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管委会、站前街道和昌邑区林业畜牧局要求4家笨鸡店负责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自行清理相关家禽和物品。2018年11月11日,上述商家已关闭并清理完毕。在此之前,东市工商分局、昌邑区林业畜牧局和昌邑区商务局均未接到群众对上述问题的投诉。 |
基本属实 | 东市商贸区管委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区域的巡查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周边居民卫生环境秩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无 | |
10 | 2525 | 来信:万山路万馨小区3号楼“新疆和田玉烧烤串店”经营露天烧烤,油烟直排和食客噪声扰民。 | 吉林市高新区 | 油烟 噪声 |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3日,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和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现场核查。“新疆和田玉烧烤串店经营露天烧烤,油烟直排”问题属实,该串店存在露天烧烤行为,室内串店未安装餐饮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直排。 “食客噪音扰民”问题不属实。室外没有摆桌经营,无食客噪音扰民,通过走访了解,该烧烤店室内无食客噪音扰民情况。 |
基本 属实 |
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当场要求商家停止室外露天烧烤行为,并安装餐饮业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装置。2018年11月23日,商家已停业,室外烧烤设施已清除。2018年11月25日,商家已安装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装置。 | 无 | |
11 | 2534 | 来信:2015年,龙潭区吉化乙烯厂扩大生产规模(由年产30万吨扩为年产100万吨),生产期间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致使居民养的鱼和种植的果树被污染,造成经济损失。举报人担心工厂产生的污染会对村民健康造成影响,并且工厂化工罐体距离居民住宅过近,存在安全隐患。 | 吉林市龙潭区 | 大气 |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与第6批628号案件问题相同) 2018年11月23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调查。乙烯厂乙烯装置1996年投产,2005年扩建后,至今未有扩建工程。现场核查,该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厂界无明显异味。该厂乙烯装置采用的均为密闭工艺,其有组织废气排放源为乙烯裂解炉。该厂2018年自行监测数据,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厂在2018年6月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工厂附近居民区开展了5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调阅该厂2015年至2018年的有组织及无组织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均达标。2018年吉林市环保局对该厂采取了加密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测、有组织排口、裕民村村民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均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018年11月12日,该企业再次委托三方对厂界无组织进行了检测,监测因子均达标。2018年11月20日吉林市监测站对企业开展了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监测项目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乙烯厂所处位置年冬季主导风向为西南风,夏季主导风向为东南风,举报人反映的养鱼的位置、果园位于吉化乙烯厂西南处,在该厂的上风向。 吉林市安监局于2018年11月12日现场核查。经实际测量,结果显示距离乙烯厂罐体最近的居民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吉林龙潭化工园区委托吉林省元麒安全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乙烯厂周边安全条件进行了安全评估,评估结论为: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乙烯厂设备设施与周边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安全防火间距均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
不属实 | 无 | 无 | |
12 | 2540 | 2014年,吉林省森工集团白石山林业局局长李莫某,在漂河林场小零点附近和胜利河林场43林班内,乱砍滥伐林木,毁林种参面积达15公顷。 | 吉林市蛟河市 | 生态 | 经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2018年11月22日,省森林公安局立即组成核查组前往白石山林业局开展线索核查。核查组调阅了白石山林业局2014年漂河林场与胜利河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林木采伐资料,证实,漂河林场小零点附近和胜利河林场43林班内无乱砍滥伐林木问题。经调阅2014年白石山林业局林地承包相关资料,证实,白石山林业局2014年将漂河林场27林班1作业区(皆伐)2、4、6、7、8、9、10小班共计11.07公顷采伐迹地承包给姬某某进行林参间作,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1日,现经营方已结束种参活动。胜利河林场43林班8作业区20小班共计3.11公顷采伐迹地(皆伐)承包给陈某某用于林参间作。合同已经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1日,现经营方已经结束种参活动。经对种参现场进行复勘,漂河林场27林班内林参间作面积为6.1552公顷,没有超出承包面积,胜利河林场43林班内种参面积为2.8911公顷,没有超出承包面积。因此不存在毁林行为,但种参事实存在,也非白石山林业局局长李某某所承包。 |
不属实 | 无 | 无 | |
13 | 2553 | 来信:搜登站镇镇区农贸市场南侧200米张某某的牙科诊所,医疗废水直排地下,医疗废物随意倾倒,污染周边环境。 | 吉林市船营区 | 水 危废 |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3日,船营区卫计局、船营区卫生监督所、搜登站镇政府共同到现场检查。搜登站镇集贸市场南侧200米左右,只有一牙科诊所,名为船营区李某口腔科诊所,仅有一台牙椅,牙椅右侧有一污水处理设备,设备处于在用状态,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出。该诊所提供了有效的医疗废水消毒投药记录、检测记录,使用的含氯消毒产品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该诊所提供了有效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及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分类置于专用医疗废物容器内;设有独立、密闭、上锁的医疗废物暂存处,贴有危险标识,现场调查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2018年8月5日,群众举报该诊所存在医疗废水污染环境问题。8月6日,船营区卫计局、搜登站镇政府共同赴现场调查。因该诊所不能提供污水消毒记录登记,医疗废物未使用专业包装,未严格分类,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船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诊所立案处罚。2018年11月初,船营区卫生监督所李和口腔科诊所开展“回头 看”检查,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 |
基本 属实 |
船营区卫计局以及搜登站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监管。 | 无 | |
14 | 2554 | 来信: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靠吉丰铁路运输煤炭,火车的汽笛声和于景山街铁道口的警报声一年四季不间断,噪声扰民。举报人要求:一是运送煤炭火车夜间尽量停止作业,如必须运输,通过居民区附近时禁止鸣笛;二是拆除道口警报器,改用交通信号灯;三是在铁路沿线居民区建隔音设施。 | 吉林市高新区 | 噪声 |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26日,丰满区工作协调联络组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江南国电供热公司专用线线路为小曲线半径线路,瞭望距离不足200米,居民横越线路的简易过道20多处,该区城居民经常强越线路。专用线设道口9处,道口汽车流量大,但根据铁路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为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要鸣笛警示。列车在专用线作业过程中鸣笛是为了提示、警示过往车辆、行人不要抢越,确保行车、人身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制定铁路机车在城区道口警报器的有关要求,沈阳铁路集团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已要求担当该专用线运输任务的吉林机务段严格落实道口警报器办法,在不危及行车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低音风笛示警,但改用交通信号灯无法满足行车安全要求。景山街平交道口属于有人看守道口,由于该道口为城市道路道口,车流量大且市区公交车经过道口。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封堵、鸣笛是警示过往车辆不要抢越,确保行车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在群众举报问题的区域没有看到隔音设施,有一段长约一百多米的围墙,有一定的隔音效果,但隔音效果不大。 |
属实 | 第一、二个问题:为了减少机车在市区内的鸣笛噪声扰民及改用交通信号灯的问题,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制定铁路机车在城区限制鸣笛的有关要求,沈阳铁路集团对吉林市区涉及限制鸣笛区城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规定了“吉林市区内”属限制鸣笛区域,明确了在限制鸣笛区域运行、停留、调车等限制鸣笛后的作业办法。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要求,保留涉及行车安全需要保留的鸣笛。沈阳铁路集团公司已要求担当该专用线运输任务的吉林机务段严格落实集团公司限制鸣笛办法,在不危及行车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鸣笛,在专用线调车作业时,使用低音风笛示警,最大限度减少机车在市区内的鸣笛噪声扰民问题。 第三个问题:丰满区政府会协调铁路集团公司因地制宜投资建设隔音屏蔽设施,或采取绿化措施。 |
无 | |
15 | 2569 | 来信:一是船营区搜登站镇三合村一组三合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手续,非法占用该村集体土地破坏植被,建设基础设施;场地内堆放的砂石未苫盖,扬尘污染严重;生产期间产生的噪声扰民。二是搜登站镇刘家屯三社晟益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手续,非法占用该村集体荒地建设基础设施,生产期间锅炉排放的烟尘污染空气。 | 吉林市船营区 | 生态 扬尘 噪声 大气 |
2018年11月22日搜登站镇政府、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船营分局、船营区环保局、吉林市工商局船营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进行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该公司无任何手续,非法占用该村集体土地破坏植被,建设基础设施”问题基本属实。该公司可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该公司在2015年6月存在非法占用20769平方米集体土地行为,在2016年5月非法占用3093平方米集体土地行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6日、2016年12月23日对该单位上述两次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因该单位两次未履行处罚义务,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出具《行政裁定书》。 “场地内堆放的砂石未苫盖,扬尘污染严重”问题基本属实。现场查看,在场地西侧有三堆砂石,已全部遮盖,未发现扬尘污染问题,但砂石在装卸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扬尘。 “生产期间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属实。该单位经营范围为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等业务,在装卸搬运过程中会产生一定噪音。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 该公司于2011年5月,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搜登站镇刘屯村存在非法占用18446.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房、晾晒场地和办公室。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5日对该单位上述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单位未履行处罚义务,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2年7月30日,依法申请船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非法占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8日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履行司法程序。该公司提供了烘干锅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手续。该公司在间断性生产期间,确有烟尘排放,2015年3月,因302国道征收停产至今。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仍处于停业状态,未发现生产痕迹。 |
基本属实 | 第一个问题:司法机关强制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后,搜登站镇政府责令当事人恢复原貌。 调查组现场要求该公司在装运砂石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在装卸搬运货物时减少噪音,晚10时后禁止经营作业,搜登站镇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 第二个问题:搜登站镇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该公司监管。 |
无 | |
16 | 2581 | 来信:珲春北街三道岭子村附近的吉林市雅斤木业有限公司,环保手续不全,生产期间噪声严重扰民,喷漆工序无VOC污染治理设施,污染周边空气。 | 吉林市昌邑区 | 噪声 大气 |
经查,举报问题属实。 2018年11月22日,船营区环保局、越北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吉林市雅斤木业有限公司”实际为船营区越北镇育林村四队一木门厂加工厂,无牌子,无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该企业自述为“雅斤木业”。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生产期间喷漆工序无VOC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废气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并存在噪声扰民现象。 |
属实 |
2018年11月23日,船营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该企业立即进行了停产。2018年11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按照《吉林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该企业达不到整改要求,船营区环境保护局将在2018年12月30日前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
无 | |
17 | 2596 | 来信:昌邑区幸福一区29栋楼下的地沟内积存大量生活污水和杂物垃圾,散发臭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吉林市昌邑区 | 水 垃圾 大气 |
经查,举报问题属实。 2018年11月24日,市建委会同昌邑区住建局现场核实。幸福一区29号楼地沟内确实积存大量积水,打开楼东侧自来水和热力管线两个管道检查井井盖后有异味,但未发现杂物垃圾。 此问题属皇烨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地沟内管线有渗漏形成污水,现因地沟内污水无法全部排清,只能采取定时吸污的方式,进行临时处理。 |
属实 | 昌邑区住建局已协调昌盛市政设施维护公司对该地沟进行吸污处理,目前地沟内积存生活污水问题得到暂时解决。为保证居民正常生活,昌邑区住建局已协调属地社区,近期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吸污处理。 为彻底解决问题,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已将29号楼污水改造事宜列入2019年幸福一区综合整治计划,计划2019年4月中旬开工,2019年6月末竣工。 |
无 | |
18 | 2599-2605 | 来信:龙潭区徐州路与安庆街交汇处,火电一公司九号楼前的二层小楼有商户私搭乱建,随意倾倒垃圾、污水,污染周边环境。商户还私自封闭小区安全通道,并在防火通道上挖建地下冷库。举报人曾向龙潭区政府及多个相关部门反映未果。 | 吉林市龙潭区 | 垃圾 水 |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3日,吉林市城市管理规划建设执法支队、龙潭区新安街道、龙潭区住建局、公安龙潭分局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的“火电一公司九号楼前的二层小楼有商户私搭乱建”问题属实。2018年11月14日现场新发现的违章建筑彩钢房已于当日自行拆除。 “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的问题不属实。环卫部门已在该区域设置垃圾桶,并由专人进行管理,能够做到日产日清、垃圾不落地,不存在随意倾倒垃圾、污水问题。 “私自封闭小区安全通道,建地下冷库”的问题属实,该商户为孙家骨肉饭店,有地下冷库1处,冷库无手续,位于其建筑北侧地下,地上无附着物,不影响消防通道通行。2018年11月19日,公安龙潭分局、质监龙潭分局、消防龙潭大队等部门对该业户冷库依法责令停用。该冷库现已整改完毕。未发现小区安全通道封闭情况。 “举报人曾向龙潭区政府及多个相关部门反映未果”的问题不属实。举报区域的违章建筑由吉林市城市管理规划建设执法大队于2017年9月拆除,2017年11月初该小区完成环境整治。 |
基本 属实 |
无 | 无 | |
19 | 2610 | 来信:2017年7月13日,桦甸市金汇尾矿开发有限公司含有大量氰化物、汞等有毒矿砂排放进入刘某某家房屋内,屋内尾砂污泥高达650毫米,造成刘某某身体严重损伤。举报人要求金汇尾矿给予经济赔偿。 | 吉林市桦甸市 | 危废 |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23日,桦甸市环保局、安监局、夹皮沟镇政府开展联合调查。群众反映的桦甸市金汇尾矿开发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因原料枯竭,自2017年7月至今一直停产。 “2017年7月13日桦甸市金汇尾矿开发有限公司大量含有氰化物、汞等有毒矿砂排放进入其房屋内”的情况属实。2017年7月14日凌晨,金汇公司因暴雨导致老尾矿库内尾矿砂随洪水越过溢洪井泄漏,并进入下游棚户区(包括信访人刘某某居住的平房中),尾矿中含有氰化物、汞等有毒矿砂。事发时金汇公司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对路面和居民家中淤积的尾矿砂清运回尾矿库,并对受害居民进行了慰问和适量赔偿。2018年7月14日,桦甸市环保局对矿区周边、棚户区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了取样监测,金汇公司旁的水沟及夹皮沟河末端水体总氰化物指标均低于最低检出限值。针对该公司尾矿泄漏行为,桦甸市环保局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该公司通过加高排水井砌块、采用滤布围裹、加固坝体、回水池清淤等措施,及时进行了整改,消除了污染隐患,并缴纳了罚款。 “造成刘某某严重身体损伤”的问题,因没有鉴定,无法确认。2017年7月24日,刘某某的姐姐到桦甸市环保局反映金汇公司尾矿泄漏,刘某某接触含氰化物尾矿患病住院的问题。桦甸市环保局开展调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对尾矿库和刘某某家中残存尾矿砂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均含氰化物;两个尾矿样品浸出氰化物低于最低检出限。 针对刘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和调解请求,桦甸市环保局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额度问题未达成协议。2018年6月以来,刘某某姐姐多次向上级环保部门投诉,反映相关问题。2018年8月4日,桦甸市环境监测站针对信访人反映的污染问题,再次对金汇公司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地下、地表水水质均达到II类标准。2018年10月12日,桦甸市环保局又聘请长春黄金设计院专家主持调查。经专家调查确认,金汇公司尾矿库环保手续齐全,有安全许可证,库区内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尾砂堆存范围未超尾矿库设计标高和边界,不存在超范围堆放尾矿的问题;2017年7月14日金汇公司尾矿砂泄漏进入居民区与刘某某患病的因果关系应由专业机构鉴定。 对于信访人赔偿请求,鉴于金汇公司不同意调解,桦甸市环保局已告知信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属实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