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事项。
三、审批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
四、受理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五、决定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六、办理条件:
1、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七、申请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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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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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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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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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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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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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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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原件
原件份数:2
材料必要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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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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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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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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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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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复印件
原件份数:2
材料必要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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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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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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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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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原件
原件份数:2
材料必要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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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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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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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方无影响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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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原件
原件份数:2
材料必要性: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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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接收
窗口办理: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3层无差别综合窗口1-10号。
网上办理:吉林市政务服务网
(http://zwfw.jlcity.gov.cn:66/pro/#/pro/home/;)。
九、办理基本流程

十、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和需听证、公示所需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和需听证、公示所需时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结果送达
办理结果到窗口领取,如您想通过快递送达,请告知我们。
十四、救济途径
不予行政许可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3层无差别综合窗口1-10号。
电话咨询:0432-65150683,65150085。
接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六、监督渠道
电话投诉:0432-65150110。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