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中成药生产项目

来源:   时间: 2019-06-28 13:13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627我局拟对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中成药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627日-20197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64820082

  通讯地址:吉林市解放西路16

    编:132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中成药生产项目

拟建项目厂址位于中新(中国新加坡)吉林食品区(以下简称中新食品区),吉林大街东侧海王路以南,创业路以北

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境环景然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拟建5条中药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新建综合制剂车间及仓库1栋,车间内设1条片剂生产线,生产规模为100万片/批;1条胶囊剂生产线,生产规模为200万粒/批;1条颗粒剂与散剂共用生产线,颗粒剂生产规模为9万袋/批,散剂生产规模为5万袋/批;1条大蜜丸生产线生产规模为10万丸/批;1条水蜜丸生产线生产规模为10万袋/批。2、建设前处理提取车间1栋,内设3条生产线,分别为前处理生产线、水提生产线及醇提生产线。3、为二期工程建设4栋预留车间。4、储运工程新建210m3稀乙醇储罐,22m3浓度为95%的乙醇储罐。5、配套新建消防水池、事故应急池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生产颈康胶囊、感冒止咳片等5大系列129个产品。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防止发生扰民事件。建设单位须选用先进且稳定的工艺技术进行中药制药生产,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原料和设备。本项目属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中成药制造,不涉及生物制药和化学制药。

(二)建设单位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m高的硬质全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渣土运输车辆要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严查渣土车沿途洒落,在建筑工地集中区域设置运输指定通道,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作业,禁止大风天气进行施工及装卸作业等。企业在施工期加强施工机械及车辆的管理,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尾气达标的施工机械,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设备采用高标号燃油。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生产和采暖用热由新建46t/h燃气蒸汽锅炉供给,天然气由中新食品区已建成的天然气管网提供,分别经4根不低于8m高烟囱排放,须确保锅炉烟气颗粒物、SO2NOX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2、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包括:工艺粉尘、有机废气(乙醇回收废气)、恶臭气体(污水处理站)和食堂油烟及无组织废气。原料粉碎、筛分和制剂粉碎、筛分、干燥、混批等过程产生工艺粉尘,须经设备自带除尘效率为99.5%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车间空调系统净化后由空调排风口排放;提取车间中乙醇回收单元、干燥(减压、喷雾)单元产生的乙醇废气,经引风管密闭收集(收集效率100%)后经活性炭吸附(吸附效率90%)进行处置后排放,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收集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吸附效率不低于70%)处理后排放,确保H2S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要求,各排气筒高度均不得低于15m。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油烟管道在建筑物楼顶进行排放,确保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饮食单位排放标准要求。

3、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治措施,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工艺。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包括:一是污水处理站和中药生产过程中集气设施无法收集的恶臭气体和中药粉尘;二是提取残渣装卸车散逸和水提过程水蒸气夹带异味(中药气味);三是醇提回收工序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挥发性有机废气(乙醇)等。须合理安排设备布局,减少物料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避免设备及管路等易泄漏点的“跑、冒、滴、漏”,最大限度的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及人员培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生活污水须排入临时防渗旱厕,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生产工艺废水、化验室废水、设备冲洗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园区污水管网入网指标要求后,再与制纯水废水、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等清洁下水一并经企业总排放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后进入永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鳌龙河。在初步设计阶段须进一步论证拟依托的永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和能力,确保其有能力接纳本项目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水无序外排,污染地表水环境。涉及朱砂(HgS)及雄黄(As2S2)的29个品种药品生产过程有少量清洗废水产生,企业须进行单独收集,禁止排入污水站、禁止运输或进入永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严禁污染地下(表)水及土壤环境。

(五)施工期须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并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噪声较高的机械设备夜间施工等措施,确保施工厂界噪声满足《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合理布置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东、南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确保西、北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区标准要求,防止发生噪声扰民事件。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施工期建筑垃圾须外运至园区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须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药渣及杂质、布袋除尘器粉尘、污水站脱水后的污泥、制水过程产生的废滤料、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一并送垃圾场填埋处置;废包装物外卖废品收购站;制水产生的废活性炭由活性炭厂家回收处理;化验室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化验废物(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本)中HW49其他废物、乙醇废气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HW06废有机溶剂和含废有机溶剂废物、不合格药品属于HW03废药物、药品,以上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食堂餐饮产生的废油脂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严格控制含朱砂(HgS)及雄黄(As2S2)的固体制剂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产生的少量设备清洗废水须单独收集,采用蒸发设施进行蒸发处理,剩余约5%含重金属残液(0.125t/a)单独收集至储存桶,委托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在收集、临时储存、转移和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七)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简单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及重点防渗区的防渗工作,防渗系数≤10-7cm/s。对综合制剂车间及仓库、前处理提取车间、药材库及质检中心、预留车间、污水站、罐区等地(侧)面进行硬化、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八)该企业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车间应采用国家允许的制冷剂作为空调的冷媒。

(九)建设单位应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建设环境风险防控应急设施,并配备足够应急物资,安排专人加强对应急设备和物资的日常检查,确保紧急情况下所有应急设备和物资可有效使用。厂区雨水管线与园区雨水管网连接,雨水总排放口须设置手动、自动双切换阀门,阀门日常保持关闭状态。设置乙醇及甲烷气体报警装置,乙醇地下储罐应建设防渗储池,新建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设置厂区污水及雨水总排口切换设施,设置截断阀和转输至事故应急池的输水管线,防止事故情况下物料经雨水及污水管线进入地表水体。事故应急池设置在厂区地势较低处,发生风险事故时,厂区内废水可以重力流入应急池。编制全厂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并与(中国-新加坡)吉林食品区应急体系有效衔接。

(十)落实非正常工况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水站发生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建设暂存事故储池储存,待污水站正常运行后,由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永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鳌龙河。

(十一)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进行监测。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要求,规范化设置现有排污口。                                                                                                                                                                                                                                                                                                                                                                                                                                                   

(十二)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生态环境信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周边公众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生态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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