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8月18日我局拟对吉林市昌邑区新福康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18日—2025年8月19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62101153
通讯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政务服务中心(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05号)
邮 编:132002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
|
吉林市昌邑区新福康动物医院建设项目 |
吉林市昌邑区幸福街与雾凇路交汇处悦山郡一期S—3、4号网点 |
吉林市昌邑区新福康动物医院 |
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经营场所为住宅外独立二层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44.72m2。主要从事宠物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接待动物主要为宠物狗和宠物猫类,年接诊动物2184只。 |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环保措施,把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吉林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场地及时清理;避免大风施工;适当喷水降尘;采用尾气合格的运输车辆与设备,并加强日常保养,使车辆与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设备应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以保证其在正常工况下工作;合理制定施工计划,严格控制和管理产生噪声设备的使用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布置,并安装减振隔音基础,减少同时施工等;确保施工现场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噪声限值要求。 固体废物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处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填埋场,废包装物集中收集外卖。 (二)严格落实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置专人随时对排便、排尿盒、住院区进行清理清洗,定期喷洒除臭剂。采用空调控温,保持住院区干燥凉爽。危废暂存产生的异味通过定期喷洒除臭剂,定期进行紫外线消毒及时清运的措施减少异味。确保宠物医院厂界NH3、H2S无组织排放浓度、臭气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医疗废水、宠具清洗水与二氧化氯片稀释水经消毒设施消毒后,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同生活污水、地面清洗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吉林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取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设备声级的产生,采取基础减振、房内封闭等隔音降噪措施来控制设备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环境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敏感目标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 固体废物处理措施:生活垃圾、动物排泄物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医疗废物、过期药物药品暂存至医疗废物暂存间,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紫外线灯管不贮存,由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医疗废物暂存间与污水处理设施间地面采取重点防渗:采用抗渗混凝土,渗透系数≤1.0×10-7cm/s;其余地面采取一般防渗:防渗混凝土+硬质地板砖。 风险防范措施:液态物料采用托盘存放,防止瓶体破损后消毒液泄漏蔓延至周边环境。保持容器密封。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禁止振动、撞击和摩擦。泄漏时,应用沙土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漏液,转移到安全场所。医院应设置灭火器,并定期维护检查,确保能正常使用。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废水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噪声达标排放。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规定;医疗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医疗废物严格按《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要求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要求进行转运。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1号),建设单位需编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