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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旭) 吉市环罚〔2025〕YJ8号

来源:   时间: 2025-09-18 22:55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吉市环罚〔2025YJ8

姓名:杨旭

身份证件号码:2202211992XXXX7455

住址:吉林省永吉县金家乡任家村四社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本人于2025628日,在永吉县万昌镇新房子村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5年6月30日制作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

2、有杨旭2025年6月30日提供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主体适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5〕YJ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项水污染防治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行为做出相应的个性裁量基准。我局在法定范围内确定罚款金额。

我局在下达《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旭已停止并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经核查杨旭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但一级水源地内垂钓的行为已经发生,对环境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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