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5]CY3号
当事人名称:吉林市有斌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0MA17A7****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虎牛村3队
法定代表人:王*博
我局于2025年 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2日制作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证实你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信息备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你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现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实环境违法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3.吉林市船营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于2025年7月25日出具证明,证实你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5]CY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你公司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上限为5万元;裁量因素(N)为2;总个性基准数值为6(违法持续时间 大于30天,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 3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总共性基准数值为2(2年内环境违法行为 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 县区级,裁量等级为1);总修正基准数值为-5,(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未扩大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0;小型公司,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万)×[总个性基准数值(6)/N(2)+总共性基准数值(2)/2+总修正基准数值(-5)/4]/10=1.37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