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19]LT12号
张利:
公民身份号码:220222197204067752
地址: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明阳委七组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已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19]LT1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佰壹拾捌元捌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户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账号:9020340302000555
银行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2日